关于《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济教人字〔2006〕1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及驻济有关部门、学校、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教师荣誉证书》的颁发工作,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教师荣誉证书〉颁发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人字[2005]21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颁发《教师荣誉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荣誉证书》的发放范围、对象等要求完全按照鲁教人字[2005]21号文件(附后)规定执行。
  二、申请颁发《教师荣誉证书》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各单位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准确地为达到条件的教师和教育干部申请办理《教师荣誉证书》。
  三、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各申请单位报送审定表前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主管部门下属多个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批。
  (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限计算要除去工作经历中非教育教学的年限。
  (三)至退离休当年达到办理《教师荣誉证书》条件的要及时办理。
  (四)工人身份在教师等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的人员可办理《教师荣誉证书》,填表时在备注中注明。
  (五)证书补办
  丢失需补办的:1、要在《济南日报》上登报声明丢失作废;2、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声明原件);3、单位出具证明(注明原证书编号)经主管部门同意。
  漏报补办的:1、单位出具证明;2、到达办理《教师荣誉证书》年限当年及至申请补办时间的历次办证审定表。
补办证书只能编当年编号。
  (六)报送表格须微机打印。
   四、办理时间
  每年7月10日前报审,教师节前发到本人手中。


                            济 南 市 教 育 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教师荣誉证书〉颁发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人字[2005]21号);
二、颁发《教师荣誉证书》表样(附表1─附表2─附表3)

附表1─主管局颁发《教师荣誉证书》审定表

附表2─基层单位颁发《教师荣誉证书》审定表

附表3─《教师荣誉证书》人员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