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三部委办公厅

《关于进 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的

意 见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育局、直属各学校(事业单位):
  最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735号)。现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望认真执行。
  一、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对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收费公示工作的自觉性。
  二、切实做好2006年秋季教育收费公示工作。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等形式将经过规定程序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监督电话予以公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的收费减免政策也应进行公示,以方便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查询、监督。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三、加强对收费公示工作的动态管理。各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收费公示工作,并认真做好对收费公示牌(栏)的维护管理。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变化时,要联系物价部门,及时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公示内容,做到建管结合,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以充分发挥公示工作的监督服务作用。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