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的意见
济教外字〔2005〕5号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全面提高教育对外开放水平,按照“三个面向”的要求,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现就加强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的内涵
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是指: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或邀请短期专家来校讲学或合作研究;国外人员应邀或顺访来校参观访问或作专题学术报告;在校内组织国际学术会议;与国外学校建立校际交流合作关系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外人员来校捐资、投资、捐赠等;外国记者、驻华使领馆人员来校参观、采访等活动;教育人员出国考察访问、进修、攻读学位、合作研究、讲学以及参
加国际学术会议等;在校生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校组织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活动;外国留学生及其他涉外工作。
二、 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
(一)办学条件优良、管理规范并具备开展国际交流条件的学校,要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已与国外学校签订友好学校协议的学校,要根据协议规定,定期组织师生互访,积极利用友好校际关系,加强友好学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要学习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办学模式,积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进一步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在对外交往中,要大力宣传我国对外开放和教育发展的成就,让世界了解中国、了解济南和济南教育。
(二)按照《济南市教育局中小学生境外夏(冬)令营活动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组织学生开展境外夏(冬)令营活动,提高学生的外语水平,开阔学生的视野,促进国际青少年之间的交流。
(三)具备条件的学校,应积极申请外国文教专家聘任资格,引进高质量的外教,促进外语教学改革,提高学校的外语教学水平。
(四)具备接受外国学生入学条件的学校,应积极向市教育局外事处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批准,可接受外国学生入校学习。
三、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外事工作管理
市教育局外事处主管市属教育机构的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各单位在外事工作中要本着外事无小事的原则,严格遵守国
家的外事政策,外事活动要按规定呈报市教育局外事处。
(一)学校承接外事接待任务,应由市教育局研究批准后实施,并于接待日前三天将接待方案报市教育局外事处。
(二)学校拟组团赴境外访问,须在出访人员名单确定后,报市教育局外事处(县、区学校报隶属教育局),经教育局研究批准后,方可通知境外邀请人发邀请函。出国请示文件及其他附件应至少在出访前四十日报市教育局审批。
(三)学校拟邀请境外人员来访,须事先报市教育局批准。
(四)学校拟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项目,应报市教育局批准。
(五)干部师生出国考察访问回国后,应于二周内将出访报告送交市教育局外事处,并于一个月内将因公出国护照送交市外办。
(六)学校与国外学校建立友好校际关系应按规定程序报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学校原则上不得与国外同一所学校建立友好校际关系。
(七)在对外交流中,凡涉及宗教方面的事项,应认真按照国家有关宗教外事工作的管理规定执行。
(八)外事宣传报道应当符合事实,学校不得利用虚假外事宣传扩大影响。
三、 加强外事队伍建设,提高对外交流与合作水平
外事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学校应由一位校级干部
负责学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并配备外事专办员,有外教或外国留学生的学校要设立外事工作机构。要逐步建立一支素质较高、对外交流能力较强的专业化外事队伍。学校涉外人员要有较好的政治素质,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及对外交流工作能力,熟悉国家的涉外法规和教育对外交流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外事工作程序,遵守外事纪律,严守国家秘密。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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