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学接受
外国学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教外字〔2005〕19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育局、直属各学校:
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规范本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来华学习的管理,根据教育部第4号令及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济南的实际情况,制订了《济南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济南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暂行管理办法
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规范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来华学习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号令及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济南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资格和条件
第一条 学生资格
1、来华学习的外国学生应是适龄学生,身体健康,持普通护照的外国公民。
2、外国学生一般指未满18周岁的学生;如父母不在济常住,须由外国学生的父母正式委托在济常住的外国人或在济有正式户籍的中国公民作为外国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并提供委托书。
第二条 学校资格
1、接收外国学生的学校应为经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准的全日制中小学,原则上应有3年以上的办学历史。
2、接收外国学生的学校应具有较好的教学条件及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 教学条件
1、外国学生的教学按照我国现行的教育大纲组织实施。在教学中除安排必要的汉语补习外,一般不为外国学生单独编班。汉语言文字是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2、有固定的教室和必要的实验室、实验设备。有图书馆和阅览室,能提供兼顾外国学生要求的图书资料。
第四条 师资条件
1、接收外国学生的学校应配备相应的教学人员。从事教学的教师中、高级职务须占一定比例。
2、专职对外汉语教师应取得国家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证书。兼职对外汉语教师在语言、文学、外语等方面应达到专职对外汉语教师的水平。
第五条 管理条件
1、接收外国学生的学校要有指定的部门和指定的管理人员负责外国学生事务。学校领导有专人分工负责外国学生工作。管理人员应具有跨文化交流能力并应熟悉涉外法规。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2、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招收学生、学籍管理、校园管理、宿舍管理、签证管理等。外国学生在入学后,学校应组织他们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外国学生手册》,帮助他们了解和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制度。
3、要配备素质较好的后勤服务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对所有的涉外人员应进行外事教育和必要的业务培训,并明确岗位职责。
第六条 生活条件
1、外国学生一般应与父母或监护人一起居住。
2、有条件的学校经批准可在校园内向外国学生提供安全和便于管理的外国学生宿舍。宿舍内有方便的卫生、取暖及其它服务条件和设施。
3、有供外国学生就餐的餐厅,餐饮条件应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兼顾外国学生民族、宗教的特点和生活习惯。
4、学校内设有为外国学生提供服务的医务室。
第二章 审批
第七条 申请
(一)中小学接收外国学生的资格申请须经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济南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二)学校上报申请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学校接收外国学生资格的申请报告;
2、学校情况简介;
3、学校外国学生的教学安排和教学条件、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的配置、管理制度等项内容的书面材料;
4、接收外国学生的人数原则上不宜超过在校生总数的10%。
5、济南市学校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申请表
以上材料须一式三份,于每年二月份或九月份上报市教育局对外交流与合作处。
第八条 审核与批准
1、济南市教育局对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报告及所附的学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济南市教育局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一个月内会同济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济南市公安局到学校实地考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
3、经审核、考查合格的学校,由济南市教育局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4、未经济南市教育局批准,任何中小学不得擅自接收和培养外国学生。
5、学校接受外国学生资格审批每年审批两次,二月份和九月份集中受理申报材料。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招生管理
1、学校须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考核。
2、外国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的,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或自动退学处理。
3、学校对外招收学生工作需由学校指定部门统一管理。各校仅限接受持本校签发JW202表的外国学生,不能接受持其他单位发出的JW202表的学生。在学期间原则上不能转学。
4、外国学生的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学校不得通过非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不得违章向不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单位推荐学生。
6、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将在校外国学生的名单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抄报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公安局。
第十条 学籍管理
1、对外国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济南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当与中国学生相同。
2、对遵守校纪、学习成绩优秀的外国学生,学校给予奖励和表彰,并将受表彰情况书面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济南市教育局。
3、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外国学生,可由学校给以相应的处分,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济南市教育局备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须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济南市教育局备案。
4、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考试制度。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条 校园管理
1、外国学生是在校生的一部分,学校必须按照校园秩序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对其进行管理。
2、外国学生在校内张贴广告、通知、告示,散发宣传品、印刷品等,应征得学校外国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张贴物应张贴在指定地点。
3、学校应尊重外国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学校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生的宗教活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办理。
4、经批准可向外国学生提供校內宿舍的学校,应加强对外国学生宿舍的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宿舍管理制度。校內外国学生宿舍不提供学生家属住房。外国学生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校外住宿的,应当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住宿登记。
5、外国使、领馆人员、记者等到校同本国或其他国家外国学生会面,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签证、居留许可管理
1、来华外国学生须凭〈〈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JW202表)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手续。济南市教育局负责本地区JW202表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各接收学校向济南市教育局领取JW202表。各学校JW202表仅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
2、外国学生须持“X”签证来华学习,在华学习不满六个月的可持“F”签证。以团组形式短期(六个月以下)来华学习的外国学生,凭济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邀请函电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F”字团体签证。具体申办顺序为:接受学校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附上学生名单),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教育局签署意见并报济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抄报济南市公安局。
3、来华在中小学学习六个月以上的外国学生应凭《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X”签证,并自入境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济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外国人居留许可。
入学前已持短期签证入境或已在华并持有居留许可的外国学生,应凭《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18周岁以上的)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济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签证和居留许可项目的变更手续。
4、来华参加冬、夏令营及其他短期学习的学生团组,持“F”签证入境。具体申办顺序参照以团组形式短期来华学习顺序办理。
第四章 管理职责和义务
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职责
1、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协调、处理外国学生日常管理、涉外事务的主管部门。
济南市教育局是济南地区外国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外国学生工作外事政策的指导、执行和协调部门;济南市公安局负责外国学生的入境、出境、居留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和外国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以及违法事件的处理。
2、对外国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济南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校接受外国学生的工作进行检查,并对学校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逐年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学校,将视情况分别给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招生或取消资格等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职责
1、学校和社会有关部门要保障学生的正当权益和安全,并教育外国学生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和学校的校规、校纪。外国学生免修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学校可按课程方案的要求组织其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
2、学校应积极主动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本校外国学生签证和居留许可的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外国学生及时办理签证和居留许可的有关手续。学校有责任协助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涉及外国学生的各类案件。
3、学校负责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住在学校的外国学生住宿登记管理。
4、外国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所持有外国人居留许可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十五条 外国学生义务
1、外国学生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必须遵守中国有关社团管理的法律和法规,未经批准不得组团结社。外国学生根据在校生学习的具体年限申办在华居留许可,每次可以申办与其在华学习期限相同的居留许可。外国学生的父母或者境外监护人申请签证,需提供学生就读院校公函及外国学生护照或者居留许可。公安机关可以视情况签发相应签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外国学生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的有效期限。学业结束后或因故中止学业后,外国学生应及时回国,不得逾期停留。
2、在学期间,外国学生居留许可内容如有变更,须在十日内向居留许可签发机关申请变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济南市中小学接受来济就读的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济南市所属的其他各类学校接受来济就读的外国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经批准以招收在济外籍人员子女为主要对象的学校国际部,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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