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改革开放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来我省学习的管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全日制中小学。
  第二章 资格和条件
  第三条 对来鲁学习的外国中小学生称"外国学生"或"外籍学生"。外国学生应是适龄学生,身体健康,持普通护照的外国公民。
  第四条 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一般应接受随父母在鲁常住的外国学生;如接受父母不在鲁常住的外国学生,须由外国学生的父母正式委托在鲁常住的外国人或在鲁有正式户籍的常住中国公民作为外国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如在中国境外办理委托手续,该委托书一般应经外国学生国籍国公证和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在中国境内办理委托手续,该委托书可经中国有关公证处公证,也可经外国学生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公证。
  第五条 接受外国学生的学校应具有较好的教学条件及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原则上应有1年以上的办学历史。接受外国学生的人数原则上不宜超过在校生总数的10%。
  第六条 接受外国学生的学校应配备相应的教学人员。专任教师中,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者须占一定比例。专职对外汉语教师应取得国家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证书。兼职对外汉语教师在语言、文学、外语等方面应达到专职对外汉语教师的水平。
  第七条 接受外国学生的学校要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也括招收学生、学籍管理、校园管理、宿舍管理、外国学生的居留及签证管理等。
  接受外国学生的学校要有指定的部门和指定的管理人员负责外国学生事务。学校领导有专人分工负责外国学生工作。管理人员应具有跨文化交流能力并应熟悉涉外法规。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要配备素质较好的后勤服务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对所有的涉外人员应进行外事教育和必要的业务培训,并明确岗位职责。
  第八条 接受外国学生的学校要有固定的教室和必要的实验室、实验设备和必备的体育运动设施。有图书馆和阅览室,有能提供兼顾外国学生要求的图书资料。有供外国学生就餐的餐厅,餐饮条件应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兼顾外国学生民族、宗教的特点和生活习惯。学校内设有为外国学生提供服务的医务室。有条件的学校经批准可在校园内向外国学生提供安全和便于管理的外国学生宿舍。宿舍内有方便的卫生、取暖及其他服务条件和设施。
  第三章 审 批
  第九条 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申请须经学枝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外办、市公安局到申报学校实地考察后,将初审合格的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
  学枝上报申请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接收外国学生资格的申请报告;
  (二)山东省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申请表;
  (三)学校情况简介,也括学校性质、规模、教学、师资、经费来源及设施等;
  (四)学校办学批准书及办学许可证;
  (五)学校的办学条件,也括对外国学生的教学安排和教学条件、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的配置、管理制度、生活条件等;
  (六)拟接受外国学生的规模。
  第十条 省教育厅对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报告及所附的学校申请材科进行审核,必要时会同省外办、省公安厅到学校实地考查。经审核、考查合格的学校,由省教育厅商省外办、省公安厅同意后,2个月内做出该学校具有或不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批复,并报教育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中小学不得擅自接受和培养外国学生。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须对外国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考核。外国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的,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或自动退学处理。外国学生在学期间原则上不能转学。
  各校仅限接受持本校签发《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以下简称W202表)的外国学生,不能接受持其他单位签发JW202表的学生。学校不得通过非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不得违章向不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单位推荐学生。
  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后的1个月内将在校外国学生的名单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抄报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外国学生的教学按照我国现行的教育大纲组织实施,在教学中除安排必要的汉语补习外,一般不为外国学生单独编班。汉语言文字是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外国学生免修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学校可按课程方案的要求组织其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考试制度。外国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者,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三条 对外国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原则上应当与中国学生相同。
  对遵守校纪、学习成绩优秀的外国学生,学校给予奖励和表彰。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外国学生,可由学校给予相应的处分。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学生,学校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十四条 外国学生入学后,学校应组织他们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帮助他们了解和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制度。外国学生必须遵守中国有关社团管理的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组团结社。
  学校应尊重外国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学校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生的宗教活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外国学生是在校生的一部分,学校必须按照校园秩序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对其进行管理。外国学生在校内张贴广告、通知、告示,散发宣传品、印刷品等,应征得学校外国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张贴物应张贴在指定地点。
  经批准可向外国学生提供校内宿舍的学校,应加强对外国学生宿舍的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宿舍管理制度,校内外国学生宿舍不提供学生家属住房。
  外国使、领馆人员、记者等到校同本国或其他国家外国学生会面,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来华外国学生须凭JW202表办理签证手续。省教育厅负责全省JW202表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各接受学校向省教育厅领取JW202表。各学校JW202表仅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
  外国学生须持"X"签证来华学习,在华学习不满6个月的可持"F"签证。以团组形式短期(6个月以下)来华学习的外国学生,凭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签证通知函电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F"字团体签证。具体申办顺序为:接受学校通过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附学生名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转报省外办审批。
  来华在中小学学习6个月以上的外国学生应凭JW202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X"签证,并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外国人居留证件。
  入学前已持短期签证入境或已在华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具有其他身份的外国学生,应凭JW202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签证和居留证项目的变更手续。
  外国学生根据在校生学习的具体年限申办在华居留手续,每次申办的居留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的必须在居留证件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学业结束或因故中止学业后,外国学生应及时回国,不得逾期停留。
  外国学生居留证件内容如有变更,应在10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来华参加冬、夏令营及其他短期学习的学生团组,持"F"签证入境。具体申办顺序参照以团组形式短期来华学习顺序办理。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是全省外国学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本地区外国学生的日常事务;省外办是外国学生工作外事政策的指导部门;省公安厅负责外国学生的入出境、居留、旅行的管理和涉外案件处理工作的指导。
  对外国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校接受外国学生的工作进行检查,并对学校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逐年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学校,将视情况分别给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招生或取消资格等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和社会有关部门要保障学生的正当权益和安全。学校应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本校外国学生签证和居留证的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外国学生及时办理签证和居留证的有关手续。学校有责任协助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涉及外国学生的各类案件。
  中小学对外国学生的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部分具备条件的民办中小学和中外合作举办的高中经批准可接受外国学生,但审批应适当从严。具体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经批准以招收在鲁外籍人员子女为主要对象的学校国际部,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