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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校管理的暂行规定
济教行字[2001]66号
第一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一条 教育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和活动均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条 学校必须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认真落实《中小学德育规程》,将德育工作摆在首要位置,体现时代要求,突出实效性、针对性、主动性。
第四条 学校德育工作由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要与家庭教育、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开展教育活动。
第五条 班主任要与各科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对学生实施思想品德教育。
第六条 教学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重基础、重能力、重特长、重发展,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因材施教,实施分层次教学,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学习习惯。
第七条 认真贯彻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指导纲要》,推进研究性学习,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八条 教师要认真钻研教材,运用先进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制作使用优秀课件,优化教学过程,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第九条 教师要按规范课的要求上好每一堂课,评选"优质课"要高标准、重实效,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
第十条 严格实行集体备课制度,做到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定内容、定目标,克服随意性和盲目性。学校每学期都要对集体备课和教师教案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
第十一条 布置作业要精选内容,难度适宜,数量适当,有针对性、层次性、实践性,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十二条 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采取批改和讲评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小学作业要达到全批全改,初中和高中分别达到80%和60%以上。对学习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面批和个别指导。
第十三条 学校要严格控制考试次数,改革命题内容和考试办法;要对考试结果进行科学分析,发挥其对教学的正确导向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要重视起始年级的教学,建立“级级把关、段段落实”的质量管理机制,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科学监测,制定符合学生身心发展和认知规律的切实措施。
第十五条 改革学生学业评价办法,要结合学生考试成绩、学习态度、学习能力、课堂表现、作业质量、动手能力、个性发展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按规定开设信息技术课程,学校的微机室、多媒体教室、网络教室、语音室等现代教育设施要向学生全面开放。
第十七条 重视体育工作,认真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通过体育课和其他活动形式,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第十八条 重视美育工作,落实《学校艺术教育规程》,上好音乐、美术课程,其他学科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定期安排学生查体,认真组织学生做好眼睛保健操,学生近视眼学年新发病率控制在4%以下。加强常见病预防工作和学校饮食卫生管理,防止传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第二十条 加强教学研究和教科研工作 ,重视教研组建设,建立健全教研网络和体系,积极开展经常性、群众性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推广教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促进教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招生政策,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入学,认真解决流动儿童少年入学问题。高中阶段招生要严格计划、严格程序、严肃纪律,不得乱开口子,乱招生。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运用现代化手段科学管理学生学籍;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流动,不接受复读生;按规定控制班级学生人数,尽快解决大班额的状况。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辍学生报告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在校学生辍学,确保辍学率控制在规定指标以内。
第二十四条 加强学校图书馆(室)建设和管理。按规定配齐馆(室)舍设施,教学及学生用书配备要达到60%以上。学生阅览室每天课余开放时间不少于两小时。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形成由校长、教育处、班主任、任课教师、班干部为主的层层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积极创造条件开设安全教育课,并将安全教育活动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节假日及各种大型活动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二十六条 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加大对学生宿舍、食堂、体育场馆、实验室等重点场所及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物品的管理力度,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组织校外大型活动要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事前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学校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没有安全保障的各种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创建规范化学校实行公示制度,要广泛征求师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意见。规范化学校要定期进行自查复核,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规范化学校称号。
第二十九条 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机制,根据学生基础、操行评定合格率、巩固率、全科合格率、均分和优分率、体育合格率及学生获奖等方面的情况,以发展和提高幅度综合评价班级和教师工作。
第三十条 建立学校与学生家长、社区联系和反馈制度,加大社会参与学校评价的力度。
第二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校长必须加强教育法规、教育理论和管理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教育理念科学,办学思路清晰,工作目标明确,依法按章对学校实施管理。要注重科学管理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调动教职工办好学校的积极性。
第三十二条 校长要努力创造以教育教学为中心的浓厚氛围,认真履行与教育主管部门签订的教育教学质量目标责任书,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十三条 校长要深入教研组,参与、指导教育教学活动,建立与教师的谈话制度,定期参加教师集体备课和教研活动,及时分析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校长要深入课堂,坚持全学科、多课型听课评课制度,校长每周至少要听课一节,每月召开一次研究教育教学工作的专题会议。
第三十五条 校长要运用现代教育管理理论,针对学校发展、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形成专题分析报告,提交教代会审议,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教师要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坐班制度,上课时间不准佩戴BP机和手机,不得从事第二职业、有偿家教,不准歧视、讽刺挖苦学生,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学校要将此规定列入教师聘任合同及考核内容。
第三十七条 建立督察机制和举报制度,对违反师德及有关规定的教师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处理,直至予以解聘和辞退。
第三十八条 重视教师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积极为教师进修和提高创造条件。要以校本培训为主,与教学实践相结合,提高教师的实际教学能力。
第三十九条 建立校长专家评教师、教师之间互评和家长、学生评价教师的机制。在岗教师每学期必须上一次公开课,相互听课评课不少于20节。
第四十条 组织教师定期参加教育理论、教育法规和教学业务考试。任课教师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学生的统一性考试,随学生同时同卷进行。
第四十一条 班主任要严格履行职责,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思想工作,每学期要通过家访等形式与每个学生家长至少联系一次,召开家长会一次,并有设计方案和工作记录。要开展与学生谈心活动,每学期至少与每个学生谈心一次。
第四十二条 中青年教师必须有担任班主任工作的经历,其工作实绩作为教师职务晋升和评聘的重要条件。
第四十三条 实行竞争上岗和对教师的满工作量管理办法,不满工作量的要相应安排其他工作。在“三评一考”中不合格的教师,第一次要亮黄牌,限期提高,仍不合格者要下岗。
第四十四条 学校要重视发挥教辅人员的作用,明确岗位职责。教辅人员要围绕教育教学工作,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管理服务水平。
第四十五条 严格学校编制管理,按照编制数额和专业技术职务限额,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配备师资。
第四十六条 学校要与教职工签订聘用、聘任合同,实行双聘制管理。教职工竞争上岗可采取同职同聘、高职低聘、低职高聘、转岗聘任、空岗待聘、解聘辞退等多种形式。
第三章 行政后勤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管理体制健全,指挥系统畅通,工作要求明确,责任落实,充分利用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形成科学有序的全过程管理运行机制。
第四十八条 重视计划和制度的管理。有长期发展规划,有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各类档案管理规范。运用现代技术管理各类资料,信息收集与统计及时准确。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校长对财务后勤工作负主要责任。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五十条 加强民主管理,实行政务公开,学校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较大数额的经费开支要集体研究,重大基建项目要经教代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事业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十二条 收费要以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为依据,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时间。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各项收费一律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严禁巧立名目强迫学生购买未经批准的各种学习资料、学习用品及其他物品。
第五十三条 经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实际确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职工福利发放不得超出有关规定标准。
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要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五十五条 教育教学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和《济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符合教育需要和国家规定的标准,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严格大型基建项目审批、审计制度,基建计划要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严格禁止无计划或不按计划乱建。大型基建项目和设备购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每年至少清点一次,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发生盘盈盘亏要按照实际成本,做增减处理,人为责任损失,应按规定承担经济责任,并予以赔偿损失。
第五十八条 报废减损固定资产,单价500元(包括500元)以下的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单价500元以上的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核销。学校闲置的固定资产报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的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第五十九条 严格校产管理制度,建立学校基本设施档案,对校产分类造册,落实使用责任制,每学期做一次检查、清理。
第六十条 校办产业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学校以向学生摊派钱物的做法代替勤工俭学。
第六十一条 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对侵占校舍场地的行为,要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二条 学生教室等各类校舍要坚固实用,配置合理,功能齐全,符合标准,适合学校特点。要定期对校舍维修维护。如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
第六十三条 学校后勤工作要坚持为教学服务,为学生服务,经费使用要首先保证教育教学的需要,教学用品的发放要及时到位,保证质量。要经常听取师生意见,不断改进后勤工作。
第六十四条 加强校园管理,净化、绿化、美化校园,建设高品位的校园文化,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师范类学校。幼儿园参照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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