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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济教行字[2002]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牵头部门,要会同物价、财政、纠风部门负责对中小学收费的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和规定,严肃查处中小学乱收费行为。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把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纳入全方位目标管理考核,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
第二章 中小学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省物价、财政部门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第五条 高中阶段学校 (省属高中、职业学校除外)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审批权限在市级人民政府,由市教育局提出意见,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济南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教育局执行。
第六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收费项目、标准,由办学单位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市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培养成本,参照国办学校学生公用经费定额核定。
第七条 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缴学费,只缴杂费。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农村小学每生每学期40元,农村初中每生每学期70元。城区(含县城驻地,下同)小学每生每学期55元,城市初中每生每学期90元。
第八条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省级规范化学校每生每学期800元,城区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500元,农村300元。职业中专学杂费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00元,职业高中学杂费每生每学期不超过500元。
第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凡跨省、县区的借读生,每生每学期小学300元,初中500元,经批准借读的学生已缴借读费的,不再缴纳杂费。
第十条 住宿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住宿费,农村每生每学期 (含水电费)50元,城市70元。高中阶段学生住校费,按本《规定》第五条执行。
第十一条 电教教材代收费:省、市、县三级电化教学示范学校,小学每生每学期8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2元,高中每生每学期16元。非电化教学示范学校不许收取此项费用。
第十二条 班费:指班级开展集体活动 (包括班务活动和校外教育活动)向学生收取的费用,每生每学期10元,学期末公开收支情况,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课本费:指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公布的“山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规定的书目,向学生代收的购买课本的费用,按定价预收,年底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 作业本费:指学校代学生统一购买的部分作业本而收取的费用,按定价或成本收取。
第十五条 取暖费:指有供暖条件的学校利用供暖设施为学生提供供暖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每生每冬季,火炉5元,燃煤锅炉20元,燃油锅炉、空调或集中供热30元。
第十六条 自行车看管费: 指学校设有车棚并派专人为学生看管自行车而向存放自行车的学生收取的费用,每生每学期10元。
第十七条 学具代收费: 指学校为供学生按照实践教学要求进行动手加工组装或操作的一些基本材料和器件而收取的费用,每生每学期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
第十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学杂费减免政策。
如遇重大自然灾害年份,应适当提高减免比例。
第三章 中小学收费的管理
第十九条 中小学学杂费、住宿费、借读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中小学代收的课本费、作业本费、学具、电教教材等代收费,不纳入财政专户,严格按照“取之于学生,用之于学生”和
“不得盈利”的原则,由学校按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中小学收费按学期收取 (课本费除外),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 收费许可证》 制度,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中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收费,收费标准调整后,要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收费要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卡制度,收费时,由班主任、家长签字,及时沟通,相互配合。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收费坚持公开、公示制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家长通知书、校务公开栏、学生家长会等形式,宣传收费政策,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收费管理使用情况,做到收费工作公开透明。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收费要做到四统一:统一收费时间,统一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
学期初一次性收取,期末结算,多退少补,并向学生或家长公布帐目。收费时要及时向学生开据收费票据,做到每人一单。
第二十五条 各县 (市) 区教育局、各学校不得要求农村中小学学生自费统一定做校服。城区中小学学生定做校服要严格执行鲁价费发
(2001) 282号、鲁教办字 (2001) 13号文件精神,校服价格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第二十六条 学生投保、订购报纸杂志、购买复习资料、课外读物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准强制学生统一投保、统一订购报纸杂志、复习资料和课外读物。
第四章 中小学收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所辖中小学校的收费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于每年春秋两季开学后,对照中小学收费项目标准,做好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九条 各县 (市) 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定期对责任范围内的中小学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市教育局将会同物价、纠风、财政等部门不定期地对中小学收费情况进行抽查,对群众反映的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直接进行查处或责成各县
(市) 区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各县 (市) 区教育局、直属学校要积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家长代表监督学校的收费行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五章 对中小学乱收费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不严格执行中小学收费管理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顶风违纪,发生乱收费问题的单位和领导干部,一经查实,按以下五项规定并处:
(一)责令其立即整改,将违规收费在一个月内彻底清退。
(二)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
(三)对单位及主要领导干部在年底全方位目标考核、评优创先中实行一票否决。
(四)从全年部门预算中扣除有关经费。
(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由主管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及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基础教育学校 (事业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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