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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外派教师出国任教工作的通知
济教外字(2006)8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各学校: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根据政府间协议和校际交流协议派出教师出国任教已成为中外教育交流和合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外派教师出国任教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派遣教师出国任教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拔优秀教师赴国外执行教学任务,出国任教教师应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在岗教师。
二、派遣教师出国任教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执行政府间教育文化交流协议或根据友好学校合作交流协议派出的在岗教师出国任教,市属学校教师须经学校同意后,县(市)区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须经学校同意,并报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各单位要提高认识,从我市教育发展的现实情况出发,在不影响学校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掌握好派出教师的条件、规模;同时还要加强管理,保证在国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质量,维护中国教师的权益和声誉。
望各单位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外派教师出国任教的管理工作。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市教育局对外交流与合作处。
二00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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