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学科实验班、特长班

管 理 办 法


济教基字[2003]1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科实验班、特长班的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上不得举办学科实验班和特长班,确因教育教学和科研需要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特色班)的,必须在新学年开始前三个月报县(市)区教育局审查,由市教育局组织专家组评估后审核批准。
   第三条 学科实验班应当为教育教学工作和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服务,实验课题应当有针对性、科学性、创新性和实用性。
   第四条 申办学科实验班必须上报实验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实验项目、实验课题、实验级别、课题负责人、实验人员、实验目的、实验范围、实验条件、实验方法、实验时间、组织领导、实验经费等。
   申办特长班必须上报申办报告。内容包括:办班目的、招生办法、教学人员、教学设施、教学安排、组织形式、经费保障等。
   第五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学科实验班,应当征求学生和家长的意见,不准通过考试选拔的形式组建,不准以学科实验班为名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班、加强班、辅导班等。
   第六条 举办特长班按照限专业、限人数、限时间、限收费的要求,从学校开展特色教育的实际出发,适当安排专业,不得搞与文化课有关的特长班,小学不得以举办特长班为名搞“奥数竞赛”、“征文比赛”之类的辅导班。
   经批准的特长班由学生根据自身的兴趣、爱好和特长自愿报名参加,并严格控制人数,一般每个专业不超过一个班。学校不得用行政手段发动或强迫学生参加,也不得让少数优秀学生参加多门专业,以免加重学生的负担。
   第七条 学科实验班和特长班的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学历标准和教师资格证书,并具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二)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三)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等现代教育理论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和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能力。学科实验班教师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实验研究能力。
   第八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课程方案,将学科实验列入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不得随意增减课时,不得加重学生的负担。
   第九条 学科实验班应当加强实验的过程管理,合理安排各项程序,运用现代科研手段,做好实验资料的积累和数据的记录,定期进行实验检测和阶段分析。 学科实验结题后,应当实事求是地整理有关资料,撰写总结报告,向实验课题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条 经实验课题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对实验课题评估鉴定后,对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应及时宣传推广,对实验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特长班(特色班)应当严格按计划授课,加强对学生的训练指导,时间可以结合课外活动和兴趣小组活动灵活安排,也可适当利用双休日和寒暑假时间,双休日掌握在半天,暑假掌握在两周以内,寒假掌握在一周以内。
   第十二条 经批准举办的学科实验班所需经费应当从学校科研经费中列支。特长班所需费用要以保持收支平衡为原则,严格按成本核算收费标准,报上级教育和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要增强收费透明度,定期向师生公布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科研教研部门应当加强实验班、特长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对违反规定乱办班、乱收费的,应当限期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及主管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学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