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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教育局中小学图书馆(室)
装备用书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济教办字[2002]5号
为认真贯彻《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图书馆(室)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济教行字[2001]67号),结合我市中小学图书馆(室)装备建设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中小学图书馆(室)用书,必须是经省教育部门审定并列入装备用书目录的优秀图书。未经审定的图书,任何单位不得指定为装备用书,中小学图书馆(室)不准擅自征订。
二、市直学校订购书刊必须按照省教育部门下发的配书目录,结合实际有计划的购置。将购书计划报市教育局审查批准后,由市教育局统一购置。
三、图书的选订要征求教研组、备课组和一线教师的意见,重点采购各学科教学使用的参考工具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扩展知识的学习辅导资料及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的科普读物和文学作品。工具书、教学参考书、学习辅导资料应占新书购置的60%以上,文艺作品和各类报刊的订阅要精选。
四、学校图书馆(室)购书经费原则上按公用经费和事业收入2-5%列支。学校必须予以保证,做到专款专用。有条件的学校应根据需求自筹经费购置一定数量的书刊。
五、市教育局指定市教育图书供应社负责中小学图书馆(室)装备用书管理和供应工作。
为保证用书质量,杜绝不健康书籍流入学校,学校一般不得自行或通过其他渠道随意购书。
六、市直学校根据装备用书目录如期报订,由市教育图书供应社在一个月内备齐所订图书,并提供优质优价服务。
七、建立检查和奖惩制度。对在中小学图书馆(室)装备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自行其事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和查处。
二OO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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