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幼儿园开办英语班的规定


济教基字[2003]1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的教学管理,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幼儿的健康成长,依据国家和《济南市幼儿园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幼儿园开办英语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一类幼儿园及以上的;
   (二)有明确的教育宗旨、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
   (三)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教育方法、手段和系列教育用书以及相关的教育设施;
   (四)有具备英语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受过幼儿教育专业培训的在编任课教师;
   第三条 开办英语班的幼儿园,须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
   (一)开办英语班的章程;
   (二)担任英语课教师的资格证明和英语专业学历证明;
   (三)教材的来源和课程计划;
   (四)开办英语班的经费来源说明;
   (五)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任课教师健康合格证明。
   第四条 幼儿园承担教育科研课题中需要开设英语课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课题主管部门的证明和课题批准报告以及在课题中承担的任务;
   (二)教学计划、教材;
   (三)承担实验课题的实验教师学历资格证明。
   第五条 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拟在幼儿园开办英语班的,须按照第三条规定提出申请并另外提供以下材料:
   (一)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项目。
   (三)开办英语班经费投入的有关证明。
   第六条 县(市)区教育局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应当予以审查登记,并于每年的6、7月份报市教育局审批。
   第七条 专职英语教师,凡不具备专业学历,达不到幼儿教育专业要求的,必须按照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参加市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英语教学。
   第八条 承担教育科研课题的幼儿园,在合理安排课时的情况下,允许在正常的教育教学时间开设英语课程。其它经批准开办的英语班,不得占用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时间。
   第九条 在保证母语教学质量的前提下,组织好英语教学活动。英语教学的内容、方法应当适合幼儿的认知特点,采取游戏形式,以听说为主,重在提供自由、宽松的语言交往环境,培养幼儿英语的听说能力。不得给幼儿布置作业,加重幼儿身体和心理负担。
   第十条 经批准开设英语班的幼儿园,应当由幼儿家长根据幼儿兴趣自愿报名,不得违背幼儿及家长意愿。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由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
   第十二条 教研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英语教学指导检查和教学研究。
   第十三条 经批准开办英语班的幼儿园因故停止办班的,应当在终止前三个月内到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办理终止登记手续,并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
   第十四条 县(市)区教育局应当对幼儿园举办英语班的情况定期检查,每学期做好分析统计工作,并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取消其办班资格。对不经审批擅自办班及乱收费的单位将按照市政府169号令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