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机关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济教办字[2002]7号

                    
   第一条 为做好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工作,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和住用安全,根据济政发[1994]57号文件和济房改字[1996]3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济南市教育局向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售房单位是指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的原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即济南市教育局。
   购房人是指按照房改政策购买住房的职工或居民。
   第四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维修责任。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购房人负责。共用部分和公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售房单位委托物业公司承担维修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住房的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是指分户门(含分户门)以内的装饰部分,包括天棚、墙体、地面抹灰层,门、窗,非承重隔墙,隔扇,自用阳台,分户水表,气表以及分户水表,气表,电表以内的上水管道,供气管理,供电线路,灯具,插座,水池,便盆,洗手盆,卫生洁具,相关下水道(与主排水干管相接通的交叉口处,即管件承口以上部分),暖气片和暖气片支管以及分户门内的其它自用部分。
   第六条 共用部分的维修费用由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15%提留,建立住房共用部分的维修基金,基金专户存入银行以其利息收入支付共用部位和设备的维修费用,不得动用本金。共用部分维修费用不足时,由购房人按所占面积比例分摊。
   实施中修以上工程时,首先使用共用部位维修费用,不足部分可从售房单位住房基金和维修改造基金中垫支。
   第七条 售房单位、购房人及有关部门协商成立以楼为单位的管房委员会,人员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 管委会的权利:
   1、制定管委会章程。代表售房单位、购房人,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2、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3、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维修计划。
   4、检查监督各项修缮计划的落实。
   管委会义务
   1、根据售房单位和购房人的意见和要求对物业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协助物业公司完成各项修缮任务。
   第九条 购房人应自觉对自用部分和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确保不影响共用部分和设备的正常使用。积极配合修缮单位对住房共用部分和设备的维修养护。遵守公共道德,爱护公用部分和设备;不得擅自侵占住房的公用部分;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对楼内公用部分和设备正常使用有影响的自用设备;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的结构;不得擅自将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凡是改变结构或出租,转让必须经教育局批准,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条 购房人应服从管理,按时交纳有关费用,自觉接受监督,遵纪守法和社会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