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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济教行字[2002]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1996年10月22日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财会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三条 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部门预算,对预算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事业资金;依法购建事业发展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加强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直属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各单位的财务状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教育局指派有资质的财务人员,具体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计划、资金结算、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分析、国有资产、稽核、档案管理等财务管理工作。各直属事业单位设报账员一人,负责日常的报账工作。
第六条 财会人员和各直属事业单位报账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惩,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财会人员和局直属事业单位的报账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配时,须征得市教育局同意。
第八条 直属事业单位的所有经费均为财政性资金,都要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原则、编制方法、编报审批程序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收 入 管 理
第九条 收入是指各直属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非偿还性资金。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通过市教育局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各直属事业单位从市教育局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直属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和各种事业收费、服务费、录制复印费、教材资料、图书发行收入等。其中: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的,及时足额上交财政专户,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各单位的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租赁收入、捐赠收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第十条 直属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事业性收费应以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为依据,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不准擅自出台收费项目、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和自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转移、挪用、坐支各项事业性收费及其他收费,严禁设立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
第十一条 各项收费一律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收据的购买、领用、报销及保管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支 出 管 理
第十二条 支出是指局直属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事业支出,即直属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和维修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直属事业单位在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直属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收入上缴办法,按照规定的比例上缴上级的支出。
第十三条 奖金和福利的支出发放要遵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奖勤罚懒,充分体现工作量的大小和工作业绩。各单位每年年底以前要根据奖金和福利的资金来源情况,测算下年全年的奖金和福利的总额并报市教育局批准。每年的奖金和福利可按月或季发放,发放前要填制当月或季的“教职工福利发放申请表”报教育局财务处审核后发放。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建和维修支出要按现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其中:财产物资购置必须按照《济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能采取政府采购的一律由市政府采购办统一办理。特殊情况无法执行政府采购的,需经市教育局和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通过内部公开招标或议标的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直属事业单位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必须按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十六条 在各直属事业单位正常工作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市教育局按年度调剂15%左右(含1%会计管理费用)的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直属事业单位要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使用资金。根据批复后的单位预算支出计划,按月或季编报支出预算,各项支出必须先申请、再支出。
(一)申报期限。各单位每月25日前向市教育局申报下月详细的支出计划,经局财务处初审,报局领导审批后执行。
(二)批准权限。各直属事业单位的支出,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审批”的财务管理制度。每月业务支出10000元以内的(含10000元)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10000元之上的由市教育局按财务审批程序审批。
对没有列入本月支出计划的不得支出。确因工作需要支出时,可补报支出计划,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支出时限。各单位的支出须在支出计划批准后发生,不得办理无计划支出。
第十八条 坚持“经费随着项目走”的原则,凡有经费支出的项目,必须详细、具体地列出项目内容、必要性、提供服务或施工单位的情况和文字说明。项目实施完毕后,要呈报项目完成报告,由局领导指派专人审查。
第十九条 直属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不得自立项目、自立标准乱发钱物,不得虚列虚报;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入账;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直属事业单位可结合本单位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教育局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财 务 监 督
第二十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各直属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度,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直属事业单位的法人是经济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活动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以身作则,执行国家法令,同时教育并支持财务人员维护财经纪律,做好本职工作。财会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财经制度办事,尽职尽责,自觉接受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教育局财务处是各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主管处室,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单位的财务工作,要定期向局领导汇报各事业单位经费收支和管理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直属事业单位对合法的财务监督和检查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表、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拒绝、隐匿或谎报。各单位负责人调离岗位,由局审计部门对其任职期间该单位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四条 各直属事业单位要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在职工大会上报告本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人员和各直属事业单位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市教育局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六条 对不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内部通报、直至党纪政纪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会计档案和会计交接等按鲁教财字[1998]32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直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直属事业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其他有关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的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OO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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