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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境外夏(冬)令营活动管理办法
济教基字[2003]10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生境外夏 (冬)令营活动的组织管理,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生境外夏 (冬)令营活动系指在校中小学生经批准在寒、暑假期间,有组织地以团体形式赴境外参加夏(冬)令营活动。
第三条 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开展夏 (令)营活动,旨在提高我市中小学生的外语水平,开阔学生的视野,促进国际间青少年的交流。
举办境外夏 (冬)令营活动不得违背我国的法律及教育方针。
第四条 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开展夏 (冬)令营活动的国内主办单位,应当是中小学校或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所属的成建制校外教育机构。境外承接机构应当是具备举办此类活动条件的教育机构。
第五条 市教育局依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负责全市中小学生赴境外开展夏 (冬)令营活动的审批工作。
第六条 中小学生境外夏 (冬)令营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出国(境)前二个月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书面报告;
(二)境外主要活动内容及日程安排;
(三)境外承接机构简介及邀请函件;
(四)有关交流协议;
(五)出境学生及相关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七条 市教育局在受理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活动申请后两周内予以批复,并抄送市公安局。主办单位持市教育局批件到公安部门办理赴境外夏(冬)令营中小学生及相关人员的出国(境)申请手续。
第八条 主办单位应当对境外承接机构进行严格审查,一般不与境外私立或教会教育机构联合举办境外夏(冬)令营活动。
第九条 中小学生境外夏 (令)营活动应当坚持从严控制、从严管理。原则上不组织小学低年级学生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活动。每次活动一般只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举办。
第十条 学校应当选派身体健康、品学兼优的学生参加境外夏(冬)令营活动,原则上不得组织外市学生参加。确有必要需外市户籍学生参加的,应当征得该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一条 赴境外夏 (冬)令营团组应当由教师带队,配备翻译人员,加强管理,做好服务工作,确保学生安全、按时回国,不得延误学校正常教学。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应当同学生家长签定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主办单位负责办理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活动报批手续,指导学生办理护照,并负责办理签证等有关出入境手续。
第十三条 出国 (境)前,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参加活动的学生和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法律、纪律、安全教育,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保障参加人员的合法权益。
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市教育局书面报告活动情况。
第十四条 严禁主办单位通过组织中小学生参加赴境外夏(冬)令营活动营利,不得利用宣传媒体招徕学生。
第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或变相组织我市中小学生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活动的单位;对境外夏(冬)令营活动组织管理不善,造成参加人员人身伤害、经济损失或其他权益侵害,以及发生参加人员在境外走失等问题的单位,市教育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中小学(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民办学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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