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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
(试 行 稿)
济教发字[2001]5号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保证。规范我市教育系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是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为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中央、省、市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及《济南市人民政府机关处级干部廉洁勤政行为规范》等若干规定,教育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针对我市教育系统关于人事制度改革、干部竞争上岗等新的改革思路的出台及教育改革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现制定《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几项具体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廉洁从政具体规定:
1、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不准接受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2、领导干部出国访问,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出访费用要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外事经费预算之内;不得接受国内企业以及境外中资企业的赞助或邀请出访。
3、不准领导干部在本单位从事以学生为服务对象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包括不准强行推销教学教辅材料、学生食品、药品等。不准领导干部在本单位从事与文化、升学、留学服务有关的有偿中介活动。
4、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不准购买超标车、进口车,对确需配备的公务用车,经主管领导签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5、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娱乐活动。领导干部参加健身活动,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各种奖励或赞助。
6、不准借招生、转学、毕业生分配之机,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索取、收受他人礼金或贵重物品。
7、不准借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之机搞打击报复、任人唯亲、突击提干、买官卖官。
8、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亲戚承揽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建维修工程、大宗物资采购或承包校办企业、校办食堂等。
9、不准到下属单位或本单位创收部门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电话、交通、餐饮、娱乐、购物、子女上学等费用。
10、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不准将配偶、子女、亲属调入本人任职单位工作。
11、严格按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办事,在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重大项目决策等方面,不准未经集体研究,擅作决定。
12、领导干部不准强行指使财务人员违规操作,不准直接插手本单位微观经济活动。
二、责任考核与追究:
市教委纪委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考核和评议结果将存入本人廉政档案。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或进行工作总结时,要对照本规定进行自查,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虚心接受群众监督。
党员领导干部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市教委纪委将对其进行函询、谈话、批评教育,并责成其写出检查。
2、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较严重的,除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外,将其违规情况的有关材料存入本人廉政档案,且年终评先、职务提升实行一票否决。
3、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视情节按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纪律处分。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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