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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兼职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教督字〔200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有关部门,市直各学校,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规范兼职督学的聘任和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督学在促进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济南市教育督导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了《济南市兼职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五日
济南市兼职督学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较高、适应教育发展要求的督学队伍,促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济南市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及县(市)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均可聘任兼职督学(含特约教育督导员,下同)。聘任兼职督学应兼顾教育门类和地域,以及被聘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以在职人员为主,以退休人员为辅。
第三条 兼职督学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和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口头、书面表达能力;
(三)具有大学本科(含同等学力)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或教学、教育研究工作7年以上;担任过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品行端正,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办事公道;
(五)年龄不超过62周岁,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督学职责。
第四条 兼职督学在下列人员中遴选:
(一)市、县(市、区)人大、政府、政协及市、县(市、区)直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二)市、县(市、区)教育行政管理人员;
(三)学校及教育科研机构的知名教师和教科研人员;
(四)在全市教育领域有影响的教育专家;
(五)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
第五条 兼职督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各种教育督导评估和专项调研活动;
(二)撰写教育督导评估和专项调研报告;
(三)开展教育督导研究,参与制订教育督导文件,接受教育督导培训;
(四)对教育决策提出咨询建议;
(五)完成本级或上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按《济南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九条规定,兼职督学与专职督学在教育督导中享有同等职权:
(一)听取被督导对象的工作汇报,列席其有关会议,参加其教育、教学活动;
(二)调阅有关的文件、档案、资料;
(三)召开座谈会,进行个别访谈、调查、测试;
(四)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五)对被督导对象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六)对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听取处理结果的报告;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兼职督学应当接受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培训主要包括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教育管理、督导与评估等内容。
第八条 兼职督学在教育督导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工作。兼职督学受督导机构的委托在驻地或指定地区进行的随访性督导活动,应当在事后及时向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
第九条 兼职督学由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或其主管部门)提出推荐名单,本人填写《济南市兼职督学申请表》,所在单位提出推荐意见,由同级政府聘任并颁发《督学证》。兼职督学的聘期为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情况,可连续聘任。任期届满,自动解聘。
第十条 兼职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一)不履行兼职督学职责,未经批准一年内有两次不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督导和调研活动或不能完成督导任务的;
(二)在督导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涉嫌报复及其他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第十一条 兼职督学由本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管理。兼职督学所在单位,要给予关心支持,在参加会议、参加督导活动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教育督导员。对教育督导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印发的《济南市兼职督学、特约教育督导员聘任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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