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南市教育局机关处级干部及直属学校

(事业单位)处级干部外出请假的规定


济教发字[2002]9号

                    
  为保证市教育局机关正常工作及市教育局机关与各校校级干部的正常工作联系,保证机关处级干部及校级干部从过多的外出活动中解脱出来,坚持正常的机关和学校工作,现重申机关处级和直属学校校级干部外出请假规定:
  一、凡局机关各处处长及学校校级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外出(出本市)者,须持会议通知等证明提前向市教育局组织督察处请假,由组织督察处批准后方可外出。
  二、校级干部正职为两人的,原则上不得同时外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者,在向组织督察处请假的同时,须报离校期间在校主持工作的干部名单。
  三、局机关副处级干部及学校校级干部副职因公外出,须向处长或校级干部正职请假,若处长或校级干部正职不在单位,应向市教育局组织督察处请假,批准后方可外出。
  四、局机关处级干部及学校校级干部因私或放假期间外出,亦应按上述规定请假。
  五、局机关处级或学校校级干部归来,应及时销假。
  六、局机关处级或学校校级干部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或事后请假。
  七、对执行本规定好的机关处级及学校校级干部要给予表扬,差的要给予批评,以不断增强干部的组织纪律性。


                          二00二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