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新教师试用期培训的通知


济教高字[2004]6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中小学:
  为使中小学新任教师尽快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形势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济南市实施〈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意见》(济教高字[1997] 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新教师试用期培训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和培训内容
  中小学(含民办、企业办中小学)新任教师须参加新教师试用期培训。
  培训内容根据教育教学实际和新教师的需要确定,主要有:
  (一)教育改革现状及发展形势;
  (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理论与实践;
  (三)教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四)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修养;
  (五)教育学、心理学;
  (六)班主任工作的理论与实践;
  (七)教育教学常规及教学基本技能训练。
  二、培训形式、时间安排及考核方法
  新教师试用期培训组织形式以新教师自主积累式培训为基础,以教师培训机构和任职学校为支撑。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分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两个阶段,在一年内完成。
  (一)第一阶段为集中培训,约40学时,一般在秋季开学前进行,由教师培训机构承担。集中培训以理论辅导为主要内容,实行陈述式培训、参与式培训、自主式培训相结合的教学模式,运用专题讲座、经验介绍、远程教育、问题探究等方法,提高教师理论修养及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集中培训结束后须进行考试,考试成绩记入《新教师试用期培训手册》。
  (二)第二阶段为分散培训,约80学时,由新教师任职学校组织安排。分散培训以实践指导为主要内容,学校要为新教师确定班主任工作实践指导教师和学科教学实践指导教师,提供学习资源,通过案例教学、情境体验、现场诊断、网上交流、自主学习等方法,指导新教师主动建构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培训结束后由任职学校认定考核成绩,并记入《新教师试用期培训手册》。分散培训于5月底前完成。
  (三)经考核,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均合格者,颁发《济南市中小学新教师试用期培训结业证书》。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予转正定级。
  三、组织实施及有关要求
  (一)义务教育阶段新教师试用期培训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含辖区内市直初中、小学),具体由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组织实施;高中阶段新教师试用期培训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
  (二)各级教师培训机构要研究制定培训计划和管理制度,整合培训资源,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形成行之有效的培训管理体系。
  (三)新教师任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新教师试用期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确定指导教师,定期检查、指导,把对新教师的使用和培养密切结合起来,使新教师尽快适应工作岗位。
  (四)新教师试用期培训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是新教师成长的重要环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机构和各中小学,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计划,精心安排,提高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