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济南市教育局机关、直属学校(事业单位)

领导干部中实行诫勉制度的暂行规定


济教发字[2002]11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完善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机制,提高领导干部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发(1995)69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局机关、直属学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中实行诫勉制度。
  第一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诫勉,是党组织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存有明显问题的干部进行警诫、劝勉,向其郑重地指出问题或错误的性质,同时,帮助分析其危害及原因,促其在一定期限内克服缺点、改正错误的一种教育管理措施。诫勉采取组织谈话和送达《诫勉通知书》的方式。
  第二条 实行诫勉的范围是局机关、直属学校、事业单位的县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凡是局机关、直属学校、事业单位县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实行诫勉:
  1、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不得力,不能以党的原则和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政治立场、思想作风、廉政建设、道德品质等方面存有明显问题但构不成纪律处分的。
  2、缺乏事业心,工作不努力,没有责任感,不能认真地履行本职岗位职责,在年终全方位目标考核中,因工作原因,完不成市教育局下达的硬性指标和重要任务或工作不扎实,作风飘浮,弄虚作假,脱离群众,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3、在组织考察、民主测评时,政绩较差;在没有特殊情况下,民主测评不称职票占票数30%(含30%)以上或干部群众意见比较大,反映有明显问题的。
  4、不能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在班子内部闹不团结,原则性较差,组织纪律性不强,直接影响工作的。
  5、一年中被教育局、局党委通报批评两次以上或在安全、计划生育工作中连续两年被一票否决的学校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6、有其它问题需要诫勉的。
  第四条 对需要诫勉的干部,由教育局组织督察处根据对干部考察的情况提出谈话名单后,由教育局党委研究决定。被诫勉的副职领导干部由组织处领导负责谈话; 被诫勉的正职领导由局党委领导同志负责谈话; 谈话时应说明诫勉事由,进行批评教育,指出努力方向,同时将《诫勉通知书》送达本人和单位党组织。
  第五条 被诫勉谈话的干部,要态度端正,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反思自己的不足,深刻检查自己的错误,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上级党委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听取党组织的批评意见,接受监督,努力改正错误。市教育局组织督察处及被诫勉者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定期了解被诫勉干部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 诫勉时限为一年。干部诫勉期间对缺点错误认识深刻,改正较快,工作表现突出的,可以提前解除诫勉;在限期内经组织考察思想认识没有提高,实际行动没有明显改进或又出现其它问题的,可视情况适当延长诫勉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延长诫勉期限后,如仍无悔改,可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降职或免职,亦可调动其工作。干部在接到《诫勉通知书》至解除诫勉期间,不得提拔重用,一般不得调动工作岗位。
  第七条 诫勉期满后,被诫勉的干部要对诫勉期间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作出实事求是的总结,交所在单位党组织,单位党组织审核后,写出鉴定意见,连同诫勉期间形成的材料一并报送市教育局组织督察处。由市教育局党委会研究决定能否解除诫勉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 干部诫勉期间形成的有关材料由市教育局组织督察处存入干部年度考核档案。
  第九条 本规定诫勉内容所列情况之一,被纪检、监察部门查实,应给予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