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教育系统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

试 行 办 法


济教纪字[2003]2号

                    
  第一条 为明确各单位及领导干部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规范信访行为,确保信访工作有效、有序开展,依据《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事业单位及各县(市)区教育局。
  第三条 信访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信访部门协调,业务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和领导体制。要正确把握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切实增强信访工作意识,把信访工作纳入各单位全方位考核工作目标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按照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和权限划分,分别承担下列信访事项的受理、查处工作:
  (一)上访人对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对某单位作出的直接涉及上访人利益的行为不服提出的申诉,该信访事项涉及单位应作为第一责任人直接办理;
  (二)上访人对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上访事项,市教育局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由济南市教育局直接办理;
  (三)上访人对各县(市)区属学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上访事项,县(市)区教育局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由县(市)区教育局直接办理;
  (四)上访人对乡镇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上访事项,根据行政管理职能和权限由所属乡镇政府或县(市)区教育局办理;
  (五)上访人对各类民办学校、技工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上访事项,由上述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 各单位应认真贯彻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业务工作与信访工作相结合,党政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一名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其他领导成员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负责人阅信、接访、包案制度。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处理一件重要信访事项,并对信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推行领导干部公开集中接访制度,畅通干群联系渠道。
  第七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构并配备2-3名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市直属学校(事业单位)要配备1-2名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乡镇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也要确定与信访工作相适应的信访工作人员。
  第八条 各职能处室(机构)应当各负其责,积极配合信访部门做好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有关的信访事项的查处工作。必要时,信访部门与职能处室建立联合接访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第九条 坚持信访工作例会制度,各单位要在分管领导的主持下,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信访例会,分析信访形势,部署工作任务,特别要处理好特殊时期的信访事项,确保教育和社会的稳定。
  第十条 坚持信访事项立案查处制度。对涉及面广、影响大、反映强烈的重大事项要及时立案查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相关材料要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坚持信访事项书面答复制度。接访单位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对上访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出具由分管领导签字的《信访答复意见书》。对署名来信及上级督查事项应确保书面答复率100%,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交付上访人并报上级机关。
  第十二条 坚持重大信访事项排查与处结报告制度。各基层单位应做好重大信访隐患的排查、控制、化解工作,防止把矛盾推向上级机关。严格控制越级访、集体访事件,对发生的越级访、集体访,主要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做工作,提出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作专题汇报。
  第十三条 坚持信访督查、回访、调研三项工作制度。对集体访、联名信及其他重大信访事项,要全部跟踪督查,坚持回访。要开展信访工作专题调研,为上级提供有价值的专题调研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要把信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全方位目标考核。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不重视信访工作,发生严重影响教育形象或社会稳定事件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评优评先资格。 对经常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事项的单位,视情形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实行重点管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员,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对漏报、瞒报信访隐患而导致越级集体访、进京访或其他恶性事件的单位, 除对该单位在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外,并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教育局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