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和完善全市教育系统信访矛盾排查化解

工作制度的意见

济教办字[2007]14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育局,直属各学校(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教育系统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超前发现和及时化解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各类矛盾纠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和中央、省、市联席会议的要求,现就我市教育系统健全和完善
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党委、行政全面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教育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各直属院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的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市教育局信访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教育系统信访矛盾排查化解的综合协调工作,对特定的矛盾纠纷进行督促检查,对重大矛盾纠纷及时报告教育局党政领导和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坚持预防和化解相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重心下移、关口前移,把工作重心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化解上来,努力做到发现的早、化解的了、控制的好、处理的好;“小事和一般矛盾不出单位,重大矛盾不出系统”。
  (三)坚持教育疏导,防止激化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法、理、情并用,加强对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二、组织网络
  健全和完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直属单位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网络。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排查化解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具体措施,推进排查化解工作的深入开展。
  市教育局信访处是信访矛盾排查化解综合办事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排查化解组织网络,确定专管部门,落实专兼职人员,确保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本部门(单位)内,确保矛盾不出教育系统。
  三、排查调处范围
  (一)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不和谐因素;
  (二)涉及教育系统职工工作、生活和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可能引发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
  (四)正在处理仍可能发生上访的案件以及处理后不服的案件;
  (五)其它引发群众信访的不安定因素。
  四、工作程序
  信访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排查疏理。一是定期排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事业单位坚持一周一排查,每月一上报。二是集中排查。在重大会议、活动和节假日等重点敏感时期,针对重点人员和突出问题组织排查。三是专项排查。针对不同时域可能出现的问题开展排查。排查工作要明确矛盾纠纷发生的事件、地点、人数以及原因,当事人的身份、单位以及所属地区或单位,矛盾纠纷的影响、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矛盾纠纷的处理情况等。
  (二)分级预警。对排查掌握的信访矛盾纠纷实行“三级预警”即:紧急情况,马上就要发生集体访、越级访的列为一级预警;对问题比较突出,有可能发生集体访、越级访的列为二级预警;对一般性苗头性矛盾纠纷,列为三级预警。
  (三)受理报送。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分析研究,分清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找出突出问题和潜在隐患,制定防范措施和化解办法,逐一落实化解调处工作的责任制,实行“五定、四包”,即: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结时限、定办案要求,包调处、包措施、包跟踪、包反馈。
  对预警信息按照《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台账》(附样表一)所列项目规范填报;对一、二级预警信息和需上级协调的问题在报送台帐的同时,按照一案一报(附样表二)的形式报送相关信息,也可视情先口头上报,及时预警处理,再完善相关材料。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事业单位坚持一周一排查,每月一上报。每月5日前报市教育局信访处。报送方式:以电子表格形式通过邮箱(jyjxinfang@163.com)传送。
  (四)台帐管理。各部门、单位分别建立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台帐,实行微机管理,按照附样表一的格式设立排查信息数据库。同时根据下级报送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做好登记入账,办结出账、受理转账、集中清账等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使台帐真实反映矛盾纠纷发展态势,以便随时把握社情动态。
  (五)化解调处。对一级预警信息,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立即组织力量靠上做工作;对二级三级信息预警由责任单位进行疏导协调、控制,及时自行化解。力争将问题解决在本部门、单位。各教育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要每月召开一次协调会议,对矛盾纠纷进行专项研究,制定化解措施,明确处理责任。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直属学校、事业单位对本级排查,下级报送、上级交办的矛盾纠纷,应自行化解90%以上,避免发生越级上访。对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直属学校、事业单位无法自行化解的矛盾,市教育局信访领导小组组织人员进行进一步的了解情况,组织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落实调处责任,直接解决问题;对无法化解调处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通过提供法律服务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群众走诉讼程序解决问题;对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敏感问题,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完善政策建议,促使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完善政策;对重大、紧急的矛盾纠纷,及时向有关领导报送情况,同时落实稳控措施。要针对突发性、群体性、疑难性的矛盾纠纷的成因及特点,制定各种应急预案,确保关键时刻能及时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赢得工作主动权。
  (六)督办反馈。对一般信访矛盾纠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调处化解,直接处结,避免发生越级上访。对市教育局交办的信访矛盾纠纷,根据办结时限和处理意见,立项督查督办,督促责任单位办理。对重大、紧急的矛盾纠纷,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市教育局信访处反馈处理进展和稳控情况,抓好跟踪督办。
  (七)办结销号。对自行排查报送和上级交办的矛盾纠纷化解或办结后要及时上报办结结果,严格落实逐级销号制度。重大、紧急信访矛盾纠纷,要将办理结果上报分管领导。
  (八)立卷归档。信访矛盾纠纷化解结案后,及时整理归档。重大信访隐患实行一案一档,包括预警信息、领导批示复印件、矛盾纠纷调处及反馈情况等。档案资料应安排专人管理,定期整理,集中存放。
  五、考核评比
  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列入市教育局对县(市)区、直属院校、事业单位信访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由局信访处逐月考评,年度总评。
  (一)考核排查情况、每月将越级上访名单与排查信息进行核对,对未排查、无信息而发生越级到市教育局以上上访的视为漏排,漏排率占本单位上访数的4%以内为排查合格,4%-8%的为基本合格,8%-15%的为基本合格,超过15%的为严重不合格。
  (二)考核化解效果。每月25日至月底对本月矛盾纠纷化解情况进行汇总,当月化解率达到95%以上为合格,达到90%以上的为基本合格,达到90%以上的为基本合格,低于90%的为不合格,低于80%的为严重不合格。
  对排查的问题超过三个月挂帐未结案的,由教育局信访领导小组组织集中专项清理,向有关单位领导同志发函交办,并重点督办,提出改进工作建议。排查化解情况逐月通报。
  (三)年终评比。对每月考核全部达到基本合格以上层次的单位,自动取得年度综合治理、平安建设、信访工作评先资格;对出现月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年度考核视情扣分;对年内连续三次出现严重不合格或发生重大集体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列入重点管理,限期改进工作,并取消评先资格;对因工作问题造成排查化解工作不力或信息上报不及时,导致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附件:1、《信访矛盾纠纷一案一报表》
     2、《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台帐》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