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规范教育新闻发布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济教办字〔2008〕4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育局,直属各学校(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新的教育发展形势要求,市教育局对《关于规范教育新闻发布行为的若干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规范教育新闻发布行为的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教育新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宣传的舆论导向作用,主动、有效地为全市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服务,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新闻发布行为的通知精神,结合教育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教育新闻发布行为做如下规定:
  一、努力提高对教育新闻宣传重要性的认识。教育新闻宣传工作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凝聚社会公众意志,维护社会稳定,树立省会教育良好形象,促进教育工作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各学校(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教育新闻宣传的极端重要性,增强政治敏锐性,严肃新闻纪律,坚决杜绝擅自对外发布需经批准方可发布的消息。
  二、严格履行教育新闻发布批准手续。市教育局宣传法规处承担市教育局新闻宣传联系、协调和管理的职能。各单位发布教育系统的重大事件及涉及全市性、政策性的信息,必须报市教育局宣传法规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发布。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焦点、敏感问题必须严格按照市里规定的统一口径,按计划发布。需召开新闻发布会的部门,必须于召开发布会的前5日,将发布内容报市教育局宣传法规处,审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举办。
  三、实行归口接待(受)采访和新闻稿件把关制度。未经宣传法规处安排,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不接受新闻媒体和记者采访。宣传法规处安排的重要采访活动,各单位应全力支持,积极配合。
  四、实行新闻通报和会议报道制度。市教育局的新闻通报主要面向驻济中央和省市主要新闻单位,通报内容包括:市委、市政府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定,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出台的政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大教育事件等。新闻通报会(发布会)定期举行。如有重要新闻发布,可经局领导同意适时举行。新闻通报会(发布会)和会议的宣传报道由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提供新闻通稿和有关宣传材料,提前交宣传法规处。
  五、加强对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单位在研究工作、制定政策和召开会议时,要同时把教育新闻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组织落实。要安排相应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选配政治敏锐、政策观念和事业心强、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水平较高的同志为专职或兼职教育新闻宣传工作人员,提供工作便利和条件保障,支持和鼓励他们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凡擅自发布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七、各县(市)区的教育新闻发布行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