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教育局关于会议管理的若干规定


济教行字[2003]2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会议的组织管理,精简会议,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会议的通知》精神,结合市教育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教育局主办、承办的各类会议,机关处室、直属单位承办的全局性会议,上级党委、政府及部门要求局领导参加的会议,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学校、事业单位邀请局领导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召开会议的原则
  (一)务实。组织召开会议必须充分准备,主题鲜明,注重实效。严禁召开没有明确目的、缺乏实际内容的研讨会、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
  (二)精简。大力精简会议,缩短会期,减少与会人员。不召开各种联谊会、纪念会以及轮流做东的“片会”。
  (三)节约。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严禁铺张浪费。
  1、在市区召开的会议,要尽量利用局机关现有的会议室,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现有会议室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局办公室联系适当的会议场所。
  2、会议期间,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与会议无关的开支一律不得借会议名义报销。
  3、会议工作人员,一般按出席会议人数的10%确定。
  第四条 市教育局会议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凡经局领导和办公会审批同意的会议,局办公室安排有关人员协助主办单位做好会务工作。
  第五条 机关处室、直属单位收到的各类会议(培训、活动)通知、邀请函,要立即送局办公室。邀请局领导参加的会议,由局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未及时向局办公室报送会议通知,造成会议延误的,由承接单位负责。
  第六条 严格控制会议数量,确因工作需要召开的会议,须填写《济南市教育局会议申请表》,需会议开支的,要落实经费,送办公室初审后,报请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
  第七条 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以市教育局名义召开的会议,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学校邀请局领导参加的会议,要提前1周将会议申请表、方案、文件送局办公室初审,报局长办公会审批。需主要领导出席并讲话的,必须将讲话代拟稿于会前送办公室审修。
  第八条 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提前2周向局办公室报送有关材料,经批准后方可筹备召开,如需备案的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九条 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召开的会议,可请分管领导参加的,一般不安排局主要领导参加,同时,不得要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必须阐明理由,报局主要领导批准。确需邀请上级领导参加会议的,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发函邀请。
  第十条 严格控制会期和规模,1天以上的会议,由局领导批准;2天以上的会议由局办公会批准。
  第十一条 机关处室在申报编制年度预算时,必须将拟召开会议的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市教育局统一向市财政局申报,根据部门预算批复情况,对已落实的会议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包干使用、节余留用。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济南市教育局会议申报表》

 

       济南市教育局会议申报表

会议名称

 

主办处室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会议范围

               共计  人

与会人员及邀请领导

 

会议主要内容

 

提交会议材料

 

拟发言单位及发言

题目

 

部门

负责人

签字